常見問題
作為員工,是不是經常會搞混這兩個概念,特別是簽訂合同或者一些協議時,總免不了接觸這兩個單位。一個作為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一個作為日常工作的一方,這此要特別了解下,在勞務派遣中,第三方派遣公司屬于用人單位,而實際工作單位為用工單位。例如,你作為甲公司的派遣工,與我司中保匯思勞務簽訂了勞動合同。我司作為勞務派遣的第三方,是你的用人單位,而你實際工作地點和實際工作操作是在甲公司完成的,甲公司就是你的用工單位。
現在應該搞清楚這個概念了吧,下面我們可以看下關于兩個概念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區別主要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屬于勞動關系,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間則屬于勞務關系。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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